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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过度包装的危害性及对策2锅炉配件冷凝器果汁饮料埋弧焊丝割炬Tx

发布时间:2022-12-13 03:44:35

产品过度包装的危害性及对策(2)

2 防止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对策及体系重构

2.1过度包装的合理界定及法律定性

2.1.1过度包装的合理界定

要防止产品过度包装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对包装及过度包装进行合理的界定。根据1994年l2月欧盟理事会为拓展更广阔的未来市场通过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所谓的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掌握、运送及展现物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从目前发达国家的做法来看,对产品包装是否过度主要从包装体积和(或)包装价值两个角度进行规定。如明确规定产品的包装定位不得超过包装体积的25%,包装成本不得超过产品价值的l5%。如日本的包装新指引 中规定,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l5‰ 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配合该指引的实施,日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了专责委员会。另外,日本东京都规定的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细要))中也有规定: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 0/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l厘米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l5%以下。当然,对于某些遇热会发酵和膨胀液体产品,应做出预留容量,比如英国政府规定金属桶盛装液体预留容量的5%。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包装物不能汽车后桥大于被包装物体积的1/10。2.1.2过度包装的法律定性

从发达国家对待产品过度包装的态度来看,多数国家将产品的过度包装视为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美国、加拿大法规政策规定,只要非技术上所需要而有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情形之一者,就属于欺骗性包装。日本对包装空位或包装成本超标的包装行为视为欺。而德国将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的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韩国将过度包装物品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厂商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最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为了落实药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有三大措施用来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准的罚款处理。首先对被怀疑有过度包装之嫌的商品,政府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到专门检查部门接受检查。制造商或进口商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天内自费前伟检查部门受检,并将检查记录在物品包装的表面标示出包装空间的比率、包装材质、包装层数等。

2.2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对策及体系重构

对于产品过度包装问题,从目前的现行法律制度上确实找不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恐怕这也不是简单的一部包装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能搞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我们并不缺乏法律资源,然而现实中出现的种种法律困惑,再一次说明了由于以往立法的技术不成熟。同一问题规定在不同的立法文件中,将解决问题的法律条款肢解的支离破碎,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进行操作。因而这涉及到对限制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体系重构,进而提出法律对策。

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通过立法来限制过度包装。例如,由于环境资源恶化而在全球掀起的“绿色包装”浪潮下,欧洲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包装法。最早推崇包装材料回收的德国制定了“循环经冲击试验机对环境的要求济法”、“包装条例”,丹麦率先实行“绿色税”制度,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示波器以及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很多国家要求制造商、进口商与零售商负起将包装材料回收利用与再制造的。具体考查国外控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第一,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如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第二,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制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如比利时。另外,通过垃圾枕芯计量收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如荷兰。第三,加大生产者。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装,通常可以采取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装。为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如德国、法国等国家。

过度包装物品在韩国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落实物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对商品的包装要进行检查,奖励精简包装,过度包装的商品要罚款。而我国的包装业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过度包装的歪风。为对商品包装从质量、材料、体积上加以规范和约束,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经验,我国应尽快重构与完善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

首先,我国可以考虑制定一部包装法,通过这部包装法来解决产品包装中存在的问题。 包装法 应主要规定“绿色包装”和包装材料回收利用问题。在包装法中首先要明确限制过度包装的目的,比如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减少垃圾等。包装法应对产品包装的科学设计、试验验证、规范包装做出科学的规定,提倡“绿色包装”及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具体界定在什么情况下为过度包装,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视为过度包装。比如限制商品包装在整个商品中所占的比例和层数,可将包装体积控制在商品体积的l0% ~l5% (缓冲包装除外);限制商品包装带来更加出色的加速感受;由于碳纤维抗拉强度在3500MPa以上在整个商品中所占的费用,可将包装费控制在l5%~20%。包装法必须对产品过度包装做出法律定性,应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规定,将过度包装定性为一种欺诈行为,并仿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赋予受欺诈的消费者以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粘度计为了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限制产品过度包装,还可以运用税收杠杆。在包装法中要对此类税收做出具体的规定,并将包装费超过规定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包装费占商品价值的l5%~20%)作为税收的起征点。在一定的意义上,此类税收可以看作是违反产品过度包装后所承担的形式之一。同时鉴于包装与产品不可分割性的特点,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以事后备案并随时抽查的方式来监督产品的包装。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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